环境检测事业部
0769-21687876
13713386606
建材检测事业部
0769-21687876
13712961783
起重检测事业部
0769-2277978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
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15173 声校准器
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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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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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声级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 表示,单位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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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连续 A 声级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 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 表示(简写为 Leq),单位 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厂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
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