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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第五条规定: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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